旧约 - 民数记(Numbers)第35章

在摩押平原、约但河滨、耶利哥相对之处、耶和华谕摩西曰、
命以色列族于其所得之业、以邑与郊予利未人、
其邑为民居处、其郊为置牛羊牲畜物产之所、
所予利未人者、邑垣而外、四周一千肘为郊、
邑外之地、东西南北、各量二千肘、邑在其中、此即邑之郊也、
所予利未人之邑、其中有逃城六、使误杀人者可遁于彼、此外又予邑四十有二、
所予利未人之邑与郊、共四十有八、
以色列族所得之业、必视邑之多寡、以予利未人、邑多则所予者多、邑寡则所予者寡、各循所得之业而予焉、○
耶和华谕摩西曰、
告以色列族云、汝渡约但、入于迦南、
必简邑为逃城、使误杀人者可遁于彼、
此邑为避复仇者之所、俾误杀人者不致死亡、俟见鞫于会众、
逃城必有其六、
约但东三、迦南地三、
此六邑、为以色列族、及旅于其中者之避所、凡误杀人者、可遁于彼、
若以铁器击人至死、是为故杀、故杀人者杀毋赦、
若以石击人至死、是为故杀、故杀人者杀毋赦、
若以木器击人至死、是为故杀、故杀人者杀毋赦、
故杀人者、复仇者必杀之、遇即杀之、
若蓄怨而仆人、或潜伏而以物掷人至死、
或因憾而手击人至死、是为故杀、故杀人者杀毋赦、复仇者遇即杀之、
如无衅隙、而猝然刺人、或非潜伏、而以物掷人、
或未之见、而以石掷人至死、本非结仇、亦非加害、
则会众必于杀人复仇者之间、循例而剖析、
救误杀人者、脱于复仇者之手、使遁逃城以居、待受圣膏之祭司长终焉、
如误杀人者出逃城之境、
复仇者在邑外、遇而杀之、则无流血之罪、
缘彼当居逃城、待祭司长死、祭司长既死、杀人者返其故土可也、
于尔所居之地、此为律例、历世弗替、
故杀人者、有人为证、必杀毋赦、但证人惟一则不可、
故杀人者、不得以金赎其命、必杀毋赦、
遁于逃城者、祭司长未死之先、不可取其赎金、使归故土、
如是、则不污尔所居之地、盖流人血、乃污其地、非流杀人者之血、则无以洁之、
我耶和华居以色列族中、勿污尔土、我所处者、
民数记第卅五章   第 35 章 

  民 35:2-3> 我做到十一奉献供应神的工人吗? 

  35:2-3 利未人是专心料理会幕、事奉神的人。他们靠其他支派之人的十一奉献、给他们居所、羊群以及牧放羊群的草地来维持生活。我们也应当供应专职事奉神的人,使他们可以安心地做神所分派的工作,不必有后顾之忧。 

  民 35:6> 为什么要建立逃城?这显明神的什么特性? 

  35:6 各支派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,要分出六座城作为逃城。这六座城可能交给利未人管理,因为他们要作最公正无私的审判者。在以色列人中,需要有这样的城市,因为按照古时的习俗,在至亲或至爱之人被害后,家人应当为他报血仇(参撒下 14:7 ),但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复仇行为是不合法的。逃城的建立有利于公正的审判,这种公义的制度,显明神的律法和怜悯相辅相成。 

  民 35:11-28> 建立逃城的出发点对我们有何启示? 

  35:11-28 神吩咐设立逃城,表示祂是十分公义的。那时的习俗并不常常保护犯误杀罪之人。忽略人犯罪可能是无意的,或是被人妄下判语为有罪的,以及在指责人犯罪的时候,疑犯未经审判就被看为有罪,这都是有失公平的。我们要为公义的缘故挺身而出,对尚未被确定为有罪之人,应当仔细聆听各方面的案情。 

  以色列人历代的大祭司 

  逃城──《灵修版圣经注释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