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徒行传第廿二章
第 22 章
徒 22:3> 迦玛列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人,否则保罗不会提到他,但保罗说自己的历史有什么用?
22:3 迦玛列是第一世纪德高望重的教师,也是着名的律法专家,他提倡温和主义( 5:34 )。保罗表明自己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,曾受教于最受人景仰的犹太教师门下。
徒 22:3> 保罗所讲确能吸引听众,你知道为什么?
22:3 当保罗说“像你们一样热心事奉神”时,这表示明白他们想杀他的动机是出于对宗教的真诚,并且承认他几年前也曾这样对待基督徒领袖。保罗通常都会尝试先找到与听众的共同处,然后才开始为基督教作出全面的辩护。你为基督作见证时,首先应谋求听众的认同,如果他们觉得和你有相同的地方,就会更愿意听你的话。
徒 22:6-24> 保罗分享见证也不见得有人接受,我想我也不用太费心吧……
22:6-24 保罗找到了与听众的共同之处,并吸引了他们的注意之后,就讲出自己的见证,分享自己是怎样信基督的。出色的论证当然好,分享基督在我们生命中的工作也同样重要。但是不管我们怎样去表达这个信息,也不是每一个人都会接受它的。我们必须忠心尽责地传讲福音,而将结果交托给神。
徒 22:21-22> 他们竟为“外邦人”这个词而愤怒?为什么?
22:21-22 “外邦人”这个词激起了他们的怒气及骄傲。他们本应是外邦人的光,向外邦人介绍那位独一真正的神,可是他们背弃了这使命。然而,神的计划没有因此受阻,外邦人通过犹太基督徒如保罗和彼得听到福音。
徒 22:25-28> 罗马公民身分有多重要?
22:25-28 保罗的提问阻止了百夫长用刑。根据法律,罗马公民在未被定罪之前,官员是不可以鞭打他们的。保罗生来就是罗马公民,而这司令官的公民身分却是买来的。购买公民身分的做法很普遍,罗马政府也因此得到丰厚收入。不过,买的公民身分始终不如生来就拥有的公民身分尊贵。
徒 22:30> 逼迫就是作见证的机会?
22:30 保罗利用受迫害作为一个见证的机会,敌人的迫害好像给他筑了一个台,让他向整个犹太议会讲话。如果我们对圣灵的引导很敏锐,即使面对逼迫,仍可以看见与人分享信仰的机会。──《灵修版圣经注释》
使徒行传第廿二章
保罗的见证(二十二 1 ~ 21 )
“分诉”一词有“辩护”的意思,现在的“护教”一词便是源于“分诉”。从保罗的分诉中,我们可以学习如何为信仰辩白,更可以学习如何为主作见证。
保罗的分诉可以分为:
1. 昔日的景况( 2 ~ 5 ):
① 他是希伯来人,在血统上是正统的;
② 他是有学识的人,受教于迦玛列门下;
③ 他是个谨守律法、虔诚的人:
④ 他是个热切逼迫基督徒的人。
2. 悔改的经过( 6 ~ 16 ):
① 他在大马士革路上遇见主的经历,这是保罗亲身的经历及见证。
② 亚拿尼亚的角色:没有亚拿尼亚,保罗不会成为基督的使徒,而亚拿尼亚相信是犹太人尊重的虔诚人,保罗特别强调,以减低犹太人的误解及敌视。
③ 信主后的呼召及改变( 17 ~ 21 ):保罗阐明自己成为外邦人使徒的经过,强调是神的呼召及改变。
从保罗的分诉中,我们可以学到:
1. 从被动的“保护信仰”,可以进至主动地“分享见证,劝人信主”;我们不必将两者区分,在与人辩论信仰之时,可以在辩论之余,同时分享见证,劝人信主;在分享见证之时,同时也可以澄清信仰。因此我们得多点认识信仰,才能融汇“护教”与“见证”。
2. “见证”的内容可以包括未信之前的景况、信主的经过及信主后人生的改变。每一个信徒都可以向别人作见证,亦可使别人信主。
祈祷 神啊,教导我常作准备,与别人分享我信主的见证。
人权与法治(二十二 22 ~ 30 )
保罗的分诉只成功地介绍了自己,而未有机会将福音道理阐明。当时的犹太人已不能自制,拟将他置诸死地。犹太人刚硬的心可见一斑。我们传福音时,亦会遭遇内心刚硬的人,然而我们亦当效法保罗的榜样,无论得时不得时,总要传福音。
千夫长见形势混乱,便结束了此次的分诉,将保罗带回营楼中,用鞭子拷问他,要明白事件的真相。千夫长因不懂得希伯来话,所以不知道犹太人骚乱的原因,故惟有拷问保罗。
当保罗将受鞭打之时,便行使出罗马公民的权利。一个罗马公民在未定罪之前是可以免去一切鞭打的。千夫长的罗马公民权是买来的,但保罗的罗马公民权是生来就有的,故比起千夫长的身分更为尊贵,因此事件便急转直下,千夫长立即给保罗一个公平受审的机会。从保罗运用其公民权,以得到罗马帝国提供公平审讯的机会,实在带给我们很多的提醒。假若保罗没有这权利,事情便会更凄惨了。结果千夫长给保罗安排了一个公平受审的机会,而保罗亦能继续为自己、为福音分诉。
祈祷 神啊,感谢赐下人权与法治,叫我们可以享受基本的保障。──《新旧约辅读》
使徒行传 第廿二章 注释
1-21 保罗为自己辩护
保罗向同胞指出:他本来比他们更热心谨守律法,甚至肆意逼迫相信
耶稣的人( 1-5) ,
但耶稣出乎意料地向他显现,他才知道耶稣就是
弥赛亚,於是也归信了耶稣( 6-16), 并且接受 的差派,往外邦人
中去宣教( 17-21)。(参考:保罗信主的经历)
3 「长在这城里」:保罗早年在耶路撒冷受教育。
「迦玛列」:参5:34。
4 「奉这道」:即相信耶稣为弥赛亚、为救主。
5
「大祭司」:当时的大祭司已更换了,不再是审判耶稣的该亚
法(参4:6; 23:2)
8 「主」:见9:5注。
10 「主」 :
与8节的「主」意思不同,这里的称呼含有承认耶稣
是救主、并等候 吩咐的含意。
12 「亚拿尼亚」:是信主的犹太人(见9:10)。
15
保罗的使命是将主耶稣向他显现的这经历的启示宣告世人──
耶稣就是神所高举的弥赛亚。
19
保罗认为他本人是向犹太人见证耶稣的适合人选,因他原先与
他们一逼迫相信耶稣的人,後来却突然改变过来,成了耶稣的
门徒,犹太人看见他的改变必会追问究竟。
21 根据9:30,
保罗离开耶路撒冷乃因环境的缘故,而本节道出另
一主要的原因──保罗是受了主的差派。
22:22-29 保罗讲话的结果
激起民愤,千夫长欲用刑拷问他,结果他因罗马公民的身分免受酷刑。
22
「这句话」:指保罗说他被差派往外邦去传道(21)这话。这
话引起众怒,因为保罗在外邦人中宣扬因信称义的道理,声称
外邦人毋须遵守律法行割礼便可成为神的子民,这些教训在犹
太人看来尽是异端邪说。
23 「摔掉 ......
扬起来」:表示对亵渎神者的嫌恶和弃绝。
24
千夫长大概不谙亚兰话,不明白群众为何对保罗的话有这麽激
烈的反应,故要用刑迫保罗道出原因。
「用鞭子拷问」:通常用於奴隶和非罗马籍人士;鞭子结上骨
刺或金属块,倍增受刑者的痛苦。
25 「用皮条捆上」:受刑的人上身赤裸,被捆到柱上。
保罗的质问,见16:37注。
26 「百夫长」:负责执行刑罚。
28
当代罗马皇帝准许人用可观的银钱来换取罗马籍身分,千夫长
可能是用此法而得到的。
「我生来就是」:大概保罗的父母是罗马籍公民,以致他一出
生便是罗马籍了。
29
「害怕」:千夫长恐怕上头知道他违反了规例,把罗马籍公民
捆缚,准备用刑拷问。
22:30-23:10 保罗在公会前申诉
30
千夫长要将整件事的底蕴禀告上头,临时召集犹太公会。
思想问题(第廿二章)
1 保罗在这种劣境中争取机会向群众说话,你认为他这样做恰当吗
?
2 保罗在提出辩护时用了两种方法。
A 他极力表明自己曾是他们的一分子;
B 他解释自已和群众不同的来由。
究竟保罗怎样表明自己的身分呢?
3 保罗在辩护时复述了很多对话,其用意何在?
基督徒向未信的人宣讲福音时,有什麽地方和这处相同呢?
4 保罗还未说完他的话,群众就高声喊着要除掉他。
究竟什麽字眼触发起他们的忿怒?
5 保罗面对着两种的挑战和压力。
A 来自台阶下的犹太人,
B 自背後的罗马官长。
但他仍然有胆量站起来说话。
你今日有没有效法保罗,大胆讲论耶稣?
在极不利的处境下,信徒对传福音应抱什麽态度?
6 你认为神有否介入这场骚动中呢?
使徒行传第廿二章
经验的申辩(廿二 1-10 )
保罗对那些要害他的暴民的辩謢,不在乎辩论而在于说出他的亲身经历;个人经历毕竟是最难驳倒的论据。这辩謢在本质上是个似非而是的道理。它所强调的是两点:
(一)它强调保罗与他的听众的同一性。他是犹太人,而且他绝不忘记(比较林后十一 22 ;腓三 4 , 5 )这事。他是大数人,而大数并非一个小城。它是地中海一个大港,位在塞纳斯河( Cydnus )口,为远方伯拉河经小亚细亚各地而来的终点。它是古代的一个最大的大学城。他是拉比,在迦玛列门下受教,而迦玛列乃‘律法的荣耀’,大约五年前才去世。他曾经为祖宗的信仰而热心迫害人。在这一切事上,保罗全与听众相一致。
(二)它强调保罗与其听众不同之处。根本上的差别乃是他视基督为万人的救主,视上帝为爱惜万人的。他的听众却视上帝是只爱犹太人的。他们要固持上帝所赐他们的特权,而且视那把特权广传及国外的人为亵渎者。不同之处乃是保罗亲自见到基督。
保罗一方面与他的听众同一体;另一方面他却与他们分别开来。基督徒正是这样,他活在世上,但是上帝把他区别开来,使他成为圣洁,从事特别的任务。
保罗续述他的生平(廿二 11-21 )
首先,保罗又一次强调他与听众的同一。他到达大马色时,指点他的是亚拿尼亚,他是个虔守律法的人,也是犹太人所共知的好人。保罗强调的事实乃是他并不是来毁坏祖先传下的信仰,却是要成全它。这是路加的远视叙述。我们把这使徒行传第九章和加拉太书第一章对 读,便发现这是保罗三年以后上耶路撒冷,那就是在他访问亚拉伯及在大马色作见证之后的事。
在使徒行传第九章,我们知道他离开耶路撒冷,是因为那些愤怒的犹太人会危害他的生命;而这里却说他离开是因为一个异象。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,而是从不同观点述说同一件事。保罗所要提出之点乃是他并不愿意离开犹太人。上帝叫他离开时,他便争辩。他说他过去的纪录一定会使他的转变对犹太人更为印象深刻;但是上帝说犹太人绝不会听他的,而他必须到外邦人中去。
这里有某种不满足似的,正如他的主一样,保罗自己的人不会接待他(约一 11 )。他简直就是说,“我有无价之宝的恩赐要给你们,但是你们不肯接受;所以给了外邦人。”
第十四节不只是保罗生活的撮要,也是基督徒生活的撮要。其中包括三点。(一) 知道上帝的旨意 ,基督徒的第一个目标是要知道上帝的旨意,并且遵行。(二) 注目那义者 。基督徒的目标是天天在复活主的临在中行走。(三) 听上帝的声音 。据说有一个伟大的讲道者在讲道中,一而再地停下来像要听一个声音。基督徒要常常在世界的众多声音之上,听上帝的声音告诉他往那里去,并且作什么。
难堪的敌对(廿二 22-30 )
由于提及外邦人,又叫暴民泪昂起来。犹太人反对的不是对外邦人讲道;他们所反对的乃是外邦人不曾接受割和律法,便得到特权。如果保对外邦人传讲犹太教的轭,一切便会安然;就是因为对他们传讲基督教的恩典,犹太人才暴怒起来。他们依东方人的作风,采取一般的,表示不同意的办法,他们喧嚷,摔掉衣裳,把尘土向空中扬起来。
千夫长不懂亚兰文,也不知道保罗说的什么;但是有一件事他确然明白──他一定不容许暴动,而且一定要马上对付任何可能引致暴动的人。于是他决意用鞭子拷问他。这并不是惩罚;只是使人吐露真情或认供的最有效的办法。鞭子是一种用尖锐的骨和铅装饰好的皮鞭。没有人可以抵受得住,而且许多人因此致死。
后来保罗说话了。西塞罗(译注:古罗马雄辩家,政治家,哲学家 Marcus Tullius Cicero 106-43 B. C.) 说过:‘捆绑一个罗马公民是恶行;殴打他是罪行;杀死他便差不多像弑父一样的坏。’千夫长害怕起来。保罗不只是公民,而且生下来便是自由的(人)就是千夫长必须用钱才买得到的自由。千夫长知道他做了一件一定使他丢官,也许可以使他丢命的事。于是他解开了保罗,而且决意叫他面对公会,以求了解实情。
好几次保罗准备维护他的尊严;可是从来都不是为了他自己的缘故。他知道他的任务尚未完成;有一天他会甘心为基督而死,可是他却不会在这时候丢掉他的生命。──《每日研经丛书》
使徒行传 注释 22:16
洗 去 你 的 罪: 保 罗 在 大 马 色 路 上 已 经 悔 改 得 救 ( 参 9:5 注 ) 。 但 是 他 仍 然 要 受 洗, 以 此 作 为 他 得 蒙 赦 免、 离 弃 罪
恶、 委 身 基 督 事 工 的 公 开 见 证。
22:17
魂 游 象 外: “ 魂
游 象 外 ” 一 词 指 一 种 人 不 仅 能 够 感 知 自 然 事 物, 更 能 感 知 灵 界 事
物 的 精 神 状 态。 当 人 处 于 这 种 状 态 时, 特 别 容 易 从 神 得 着 启 示。 亦 即 人 可 以 借 着 圣 灵 与 神 深 入 密
切 地 相 交 ( 参 彼 得 在 魂 游 象 外 10:10 ; 11:5 ;比
使徒行传
注释
二十一 37 至二十二 22 保罗在群众面前
这篇演辞是所谓「辩护演讲」中之头一篇,保罗对自己行动的申辩很简单:他是一个好犹太人,当神赐下异象,吩咐他如此行时,他只好遵命。
第 37-38 节千夫长惊奇保罗居然可以说希腊话,便猜想他莫非是那个作乱的埃及人领袖,此人之暴乱曾被腓力斯剿平,犹太史家约瑟夫对此有所记载。此时有潜能的犹太叛徒多的是(参五 36-37 迦玛列所列举的二例)。
第 39 节保罗却纠正他,并宣告自己是着名的大数城公民,这身分与罗马公民又不一样,下文保罗将再提及罗马人身分的事(二十二 25 )。
第 40 节保罗摆手示意,群众便静然下来,这一点引起一些人怀疑此段讲话的真确性。他们认为一个在凶残的暴民毒打下被抢救出来的人,不可能仍然有体力站起来训话。但事实上群众此时可能正等待着聆听这位被毒打的异端邪说者(在他们眼中保罗是如此),是否愿意放弃他的信仰。
二十二 2-22
第 2 节当保罗用亚兰文向他们说话的时候,他们继续安静聆听。此时分散各地的犹太人并非都能说希伯来和亚兰文,而「亚细亚来的犹太人」(二十一 27 )暴徒既用希腊文来指控保罗反犹太,现在保罗用亚兰文或希伯来文回答,本身已是反驳的开始。
第 3-4 节继续下去,保罗列举他的资格;不说别的,光是他的犹太身分和他跟耶路撒冷的关系,就已胜过亚细亚来的旅客。保罗采取的辩论风格当然是酷似他的书信了(参腓三 4-6 )。「长于这城里」一句,暗示他从小就从大数来到耶路撒冷〔有关保罗早期的生平,可参 Martin
Hengel, The Pre-Christian Paul ( SCM,
1991 )〕。迦玛列是当时法利赛党希列( Hillel )门下之自由派名师(参五 34 之注释)。
第 5 节保罗逼迫基督徒的记录虽然曾在信徒中间给他惹了麻烦(参九 26 之注释),亦曾在书信中令他难堪(参林前十五 9 ),但此时却正好派上用途,成为他辩护的骨干。他解释说:他之所以成为基督徒并非出于个人的意愿,假如他们当中任何一个犹太人从神那里领受同一信息,恐怕他也会同样回应。
第 6-13 节保罗复述的大马色路上的经历与九章 1 至 31 节所记载的相像,只有少许出入。
第 14-16 节故事中有关亚拿尼亚的一部分,这儿的记录最详尽(参九 17 )。
第 17-21 节有关保罗的这一部分,只在此出现;神在异象中说明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不会接受他的见证,保罗当时的响应是与神争议,他说犹太人都知道他热心逼迫基督徒,由他来向犹太人作见证必定有效。但是神的回答却是:「你去吧!我要差你远远地往外邦人那里去。」
第 22 节说话到此,群众不能再忍受,他们愤怒地打岔,使保罗没有机会为特罗非摩和圣殿的控诉辩白。
二十二 23-29 罗马人保罗
第 23 节千夫长必然后悔让保罗起来说话,群众又再哄动起来,「 …… 喧嚷,摔掉衣裳,把尘土向空中扬起来」。
第 24-26 节他们本可以用鞭子拷问他,但是法律不容许他们以如此酷刑对待一个罗马公民。当保罗把这点告知护卫的百夫长时,他们的响应令他满意,便再去找千夫长。
第 27-29 节千夫长与保罗再度交谈,给前者留下更深刻的印象。那时代的罗马公民权已沦为商品,人们可用金钱买卖此权益,而这位保罗却是生下来就是公民(与千夫长本人不一样)。第 29 节正如先前的情况一样,当保罗提及他的罗马公民身分时,当局就感到不安(参十六 37-40 )。
二十二 30 至二十三 11 保罗在公会面前第 30 节
第 30 节罗马的公民权也不足以给保罗带来自由;千夫长仍然想弄清楚事情的究竟,于是召聚公会来审问保罗。虽然我们不清楚罗马官员是否有权力吩咐公会聚集,但是在此情此景之下,公会也乐得如此行,因为他们本意就是要定保罗的罪名,而他们必须先得罗马官方批准。
第 1-2 节罪名还未定下来保罗便开始申辩自己的清白,这一点有些令人奇怪,可能因为罪名与上文二十一章 28 节(并参二十四 5-6 )相同,故此路加略去不提。保罗的申辩却遭遇到一记耳光,可能因为他提及神。
第 3 节他的反应既快速又愤怒;「粉饰的墙」一句来自耶稣在马太福音二十三章 27 节对伪善者的咒诅。其实此句与以西结书十三章 10 至 12 节所描写的形象更接近。保罗的回答似乎与「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」(可五 39 )的教训相违,而且亦与哥林多前书四章 12 节使徒对自己的描写不合。
第 4-5 节随后的对答是保罗的道歉,或者起码可以说是他的解释,保罗果真不认得亚拿尼亚是大祭司吗?或许他没有穿上大祭司的荣美服饰,虽然这是一个非正式的聚会,但是他异乎寻常的外表应该足以表明他的身分。从另一角度来看,有人提议这句话可以解释作讽刺性的语气:「我万万想不到行这种事的人居然是一位大祭司!」不过此看法在文字上没有甚么根据,而且与出埃及记二十二章 28 节的引述不相符。最佳的解释还是照原文直解,接受保罗真的不知情。
第 5-8 节接下来事态急转直下,很容易被人误解;保罗心知肚明「大众一半是撒都该人,一半是法利赛人」,而且似乎是利用此点,明知他们在「死人复活」的教义上意见分歧,却故意提及此事。其实保罗比人们所想象的更聪明,亦更诚实;他「更聪明」因为此举不单只是拖延时间,使对方无暇顾及控告保罗;同时在罗马官长面前攻破他们的指控,没有任何罗马人会乐意与一个互相纷争的公会同谋的。保罗比人想象中「更诚实」,因为复活的题目不仅是一个方便的基督教教义,在此时此地提出这话题是很恰当的(参四 1-4 ,守殿官所反对的正是这一教义)。复活的主在大马色路上向保罗显现,是他自辩的主要武器:只有被神昭雪,从死里复活的主耶稣才有力量把保罗从先前的宗教热衷逆转过来,如果神真的使耶稣从死里复活过来,那么保罗就必须如此行;但是如果耶稣没有复活,那么保罗所做都是错误的,事情就是这么简单(参林前十五 12-15 )。
第 9 节在「喧嚷」中,起码有些法利赛人愿意承认保罗在大马色的经历,有几分根据。
第 10 节千夫长又一次要从暴行中把保罗抢救出来,他心中必然相信两件事:第一,这些犹太人不能在这件事上作出任何合理的决定;第二,争议的中心问题是宗教性的。但是此人引起如此大的麻烦,他亦不能随便把他释放。
使徒行传第廿二章
廿二 1. 保罗对众的称呼,与司提反所用的一样。我们假设在场的,有些祭司和公会的成员,大概也不会错到那儿了,因此用 父兄 的称呼;虽然保罗对公会说话时(廿三 1 )只简称“弟兄”。也许“父兄不过是一种对年长者的尊称而已。 分诉 一词一出,就引出主旨来(希腊文作 Apologia ),这字在使徒行传这一大段中,重复出现多次(廿四 10 ,廿五 8 ,廿六 1f 、 24 ;参十九 33 )。这字的意思,不单是指法庭上对控罪的答辩,依耶稣在路十二 11 f . ,廿一 12 ~ 15 的用法,包括了为祂作见证的观念在内。因此,辩词中并没有按控罪逐一解释,保罗反用这机会,为主作证,说明按着主的命令,他的行为是有道理的。这样,保罗的讲辞就成了传福音的讲道,呼吁听众要信从主。
2. 路加说听众一见保罗开口,就更加留神了。不少分散各地的犹太人,不会说希伯来话,也不懂亚兰语,甚至一世纪最伟大的犹太学者亚历山大的斐罗( Philo ),也不会念希伯来文的摩西五经(他却写了许多五经的注释)。保罗这时用他们本土的话来发言,是引人注意的妙法──甚至会带来一点同情。这细节写出来,更指证保罗是如假包换的犹太人了(腓三 5 )。
3. 保罗首先建立他是个忠贞的 犹大人 身份。他的 自我介绍 分三面:他的出生、早年父母的教养(尤其是母亲),然后是他受的教育(父亲及其他教师) 291 。这叙述方式十分重要,为要使人明白他下面说的话。他 生在大数 ,却在 这城 生长,就是指耶路撒冷城。因此保罗很年幼就被带到耶路撒冷来了,他并不如一般人以为,童年及二十年在大数生长。但虽然他年幼离开大数,却必然保持与家庭联络,日后漫长的宣教士生涯中,第一次出阵就是到大数去(九 30 ,十一 25 ;加一 21 ~二 1 )。他以作大数公民为荣。他成长的第三部就是教育,这里 RSV 的译法是错的,要重新把句子分开来:“……长在这城里,在迦玛列门下受教。”这样, 迦玛列 (五 34 )是保 罗的 老师,他是来自较“自由”传统的 Hillel 派系下,首屈一指的法利赛教师。下面一句 按着我们祖宗严紧的律法受教 ,一般认为是描述保罗作为拉比的教育,但也可以与下一句 热心事奉神 相连;宗教热诚的表现,在严守律法(廿一 20 ;罗十 2 ;加一 14 ;腓三 6 )。有人说保罗不是迦玛列的门生,但证据不足; J. Jeremias 指出保罗不但按拉比的形式引用圣经,而且循正宗的 \cs16 Hillel 派路线呢 292 。
4. 保罗的话,使他与听众们同一阵线,热心守护律法。这时他继续解释,他怎样更进一步,在宗教热心上超越听众们。他一向逼迫基督教会(这儿称为 这道 ,参九 2 ),甚至直到 死地 (九 1 )。这里保罗心目中想起司提反,在廿六 10 则指另指其他好些死刑(见 \cf5 注 )。有的信徒被下在监里,意下是后来被释放了的。从林前十五 9 ;加一 13 ;腓三 6 ;提后一 13 ,都证实这情势。
5. 保罗这样的宣称,有犹太官员的引证,是他们授权保罗执行这任务的,特别是从 大马色 缉捕信徒(九 1f )。当时大祭司已转换了人(亚拿尼亚,见廿三 2 ),与保罗上大马色的不同(该亚法),因此保罗的申诉,是要当时的公会追溯当日在任者的行政。该亚法可能仍活着,不过已下了台。
6. 保罗这时自述大马色路上发生的事。这次记述补充了前面的记载(九 3 ),说这行程是在 正午 (廿六 13 )。因此他见 大光 ,不是夜间的幻影,这光比正午的烈日更猛烈,这也许是申廿八 28 f . 的回响。
7 ~ 8. 保罗倒在地上,听见天上有声音对他说话。字句与九 4f 所记完全一样,只改了一处,耶稣自称 拿撒勒人 。加上这一点,可能是要犹太听众清楚知道说话的人到底是谁(路廿四 19 );就是耶稣,祂仍活着,是保罗逼迫的真正对象。况且耶稣从天上说话,表示神已叫祂复活了,因此分析到最后,保罗其实在攻击神。
9. 保罗加插了一句似乎不相干的话,说同行的人听不明说话的声音,只 看见大光 。他们知道事态不寻常,但只有保罗才经历这从神来的启示。他们看见光,却没有看为耶稣荣耀的显现。他们听见声音,但只是一种响声,不知道是说什么话 293 。
10. 这段记载奇怪之处,在保罗加插一句问话 主阿,我当作什么? 294 这表示出保罗在知道了自己一向的行径,又知道今后必须改换方向之时的惊慌失措。这里的 主 较之第 8 节的主,对保罗是否有更深厚的含义,并不清楚,不过,下面他继续说明 主 吩咐他该作什么,就必须有了不同的意义了。听众当然不会体认耶稣是“主”,但保罗已习惯了基督徒的说法,用字上也显出他自这次经历后,对耶稣的新看法。主的答话基本上与九 6 一样,对他至终的方向,只吩咐他该取的下一步而已(对比廿六 16 )。
11. 被 强光 照射,眼睛失明,保罗要同伴把他 领 \cs8 进 大马色 去。同伴虽然也见大光倒地(廿六 13f ),却显然立即复原了(九 7 );他们只暂时见了大光,并没有见异象。
12. 保罗追述的第二部份,写 亚拿尼亚 在他被召中的角色(九 10 ~ 19 )。这次,保罗对听众强调,亚拿尼亚按 律法 是个 虔诚人 (参路一 6 ),他的敬虔为大马色人所公认的。不过,亚拿尼亚已成为信徒(九 10 ),却缄默不提。
13. 亚拿尼亚的部份记得较简略,因这时是以保罗的角度叙述的。因此,这里没提亚拿尼亚见异象,只说保罗怎样被他访寻。下面的记载分开两部份,首先记述亚拿尼亚恢复保罗的 视力 (徒九 17b 、 18 )然后,为强调起见分开来记述亚拿尼亚传递主对保罗的任命,叫他受浸以示顺服;在徒九 15f ,这番话是主对亚拿尼亚的吩咐,而不是亚拿尼亚对保罗述说他的使命。
14. 保罗视力得以恢复,印证亚拿尼亚对他说的话,确实是从主来的。字眼上强调 我们祖宗的神 呼召保罗,是向听众强调神旧约的启示,与透过耶稣的新启示的一贯性,这位神早已拣选保罗为仆人,祂的拣选和呼召,早在保罗应召以先(三 20 ,廿六 16 )。为此,神向保罗显示了 那义者 ,这字眼指耶稣是弥赛亚(三 14 ,七 52 )。
15. 这启示的目的,是要保罗作 见证人 ,将 所见所听 的向人传述, 万人 指犹太人及外邦人(九 15 ,廿二 21 ,廿六 17 ,加一 16 )。因此,保罗这时受审,不只是被控污秽圣殿,破坏犹太教(廿一 28 ),更重要的,是作为耶稣的见证人。
16. 亚拿尼亚略带责备的话, 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? 似乎有点突兀。希腊文这句可能只是说:“你打算怎样呢?”保罗要起来,就是立刻采取行动,接受洗礼。正如二 38 (参二 21 ),浸礼表示,求告 衪的名 ,相信耶稣,又象征罪得赦免──这里特别指逼迫的罪。保罗删去了接受圣灵一句(九 17 ),在这段里并不需要提及。
17 ~ 18. 下面是保罗经历中的第三段,是这次记述中特有的。保罗回到耶路撒冷(九 26 ~ 30 ),就进入 圣殿 祷告。在此我们留意,信徒仍到圣殿去祷告,也是耶稣基督向他们说话的所在。 E. Lohmeyer 说得对,耶稣是 圣殿的主 ( Edinburgh
1961 )。保罗祷告之中,又见异象(十 10 ;参启一 10 ),耶稣再向他显现,吩咐他离开耶路撒冷,以保安全,因为人们不接受他为耶稣 作见证 。这次吩咐的历史背景,可参九 29f ;不过,也许这里是要表示历史在重演。
19 ~ 20. 保罗却分辩说,他正是犹太人应该听信的人,那曾经在会堂里监禁鞭打信徒的人,他们一定会肯听的。( RSV 的 所有会堂 在希腊文中,是没有根据的,这字是指“一个又一个会堂”)。不但如此,保罗在 司提反 被杀一事上的角色,是众所周知的。这里 见证人 一词,已开始有“殉道者”含义的用法了 295 。
21. 虽然有抗议,主的吩咐仍然特定,保罗离开,不只是为保守他自身的安全,更是达成神早先的心意,要差他到“万人”那里去,尤其是 外邦人 。徒九 30 提及有关保罗离开的“人之因素”。
22. 保罗的讲话这时被打岔,众不再想听下去了。事实上,他还未请到当前的问题核心,就是他污秽圣殿的控罪,上面已分析过,这根本只是引出基本问题的前题而已(参廿一 28a )。保罗这番话的后果,产生了新的重点,触犯了犹太人的愤怒,就是提到外邦人问题,于是众再度要求把他处死,这样的人不当 活着 。
23. 人们扬起 尘土 ,摔掉 衣服 ,加强他们要求的激情。他们这种行动的背景,不大清楚。布鲁斯( Book p.445 )说是兴奋所致。使徒行传其他经文提及跺下脚上的尘埃(十三 51 ),是犹太人排斥外邦人的举动,也是信徒排斥犹太人的举动,因为他们拒绝基督,就从真以色列人中隔绝了。保罗在十八 6 抖下衣服的尘埃,也是同样道理。这样在这里人们摔掉衣服,为挥掉尘埃,也是表示视保罗为亵渎者,不再是真犹太人。还有另一可能性,就是以这举动代替了用石头把他打死,当时若不是兵丁在场,保罗必已遭此下场。
24. 不论情况怎样,千夫长决定唯有把囚犯带进 营楼 ,才可以查明真相。也可能他的亚兰语不足以全明白保罗这番话的大意;又即或明白了字句说什么,也弄不出所以然来。于是他吩咐把保罗用刑 拷问 。罗马审问奴隶及其他疑犯的作法,是用一条带刺的皮鞭拷打,其上附有尖牙和尖刺;打在受刑者背上的可怖情况,就不难想像了。这种经验,比犹太式拷打和罗马的棍打(十六 22 ,林后十一 24 f . ),更凶残难当。
25. 当保罗见兵丁的手势,就立即使出其王牌。用这种方法审问 罗马公民 ,是不合法的(参十六 37 )。 Lex
Valeria 和 Lex Porcia 是古代律法,禁止对罗马公民施这种毒打,甚至加脚镣也不可; Lex Julia 也重申此例,且各省公民有权向罗马上诉。在某种情形下,法官可以这样处治罗马公民,只是必须经过正式的审询。保罗当时的事例,显然是法律上有利于他一方( Sherwin-White pp.57 ~ 59, 71 ~ 76 )。我们不知道罗马公民的身份怎样证明;但最低限度,这样正式宣称自己是罗马公民,已经可以把程序拖延了。
26 ~ 28. 负责拷打的 百夫长 立刻通知他的上司,上司便亲自来查询保罗。保罗自称是公民,引起 千夫长 的嘲讽。他花了许多钱才买得公民的资格。问题不是千夫长怀疑保罗的宣称,而是暗示此时此地人人都可摇身成公民!这权利已失去它的威风了。这里的银子不是指获取这权利的收费(其实并无费用),而是向各类官员贿赂的花费( Sherwin-White p .154 f . )。保罗却更胜一筹,说他 生来 是罗马人,不是用花钱买的。至于保罗的家庭怎样获得公民资格,臆测是无益的,因此至今未有任何线索 296 。
29. 于是那 准备拷问 保罗的兵丁,立刻停止行动(当然是千夫长吩咐的了),而千夫长本人也恐慌起来,怕自己违例行事传到上级耳中。路加藉此机会暗示罗马籍的信徒,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利。
赫肯对这故事有所评议,认为千夫长在廿一 37 ~ 40 明明对保罗相当宽容的,竟在此提议拷问,令他大惑不解。此外,保罗没有一早提出自己的罗马籍身份,只说自己是大数公民,亦令他称奇。因此,他宣告这件事属虚构。路加加插了一段伪作的讲词之后,就把保罗宣称自己为罗马公民的情节,衬托这一段紧张生动的记述;这样,就摆明罗马当局人士根本不晓得保罗行径中,有何违法的地方(廿三 28f ,廿五 20 、 27 )。但是,其实即或讲词全属路加虚构,该场面的实况,可信性仍然极高。说到获取公民的价银,根本无关轻重,对路加的用心全无关涉,它不过是严肃话题中,一段轻松的对话,实难以当它是纯属虚构。
290 J. H. Moulton and N. Turner, A
Grammar of New Testament Greek , III ( Edinburgh ,
1963) p.283. The second question expects an affirmative answer.
291 See the similar pattern in 七 20 ~ 22; W. C. van Unnik , Tarsus or Jerusalem , the city of Paul 's youth ( London ,1962)
reprinted in van Unnik, pp.259, 320, cf. pp.321, 327.
292 J. Jeremias, 'Paulus als Hillelit', in
E. E. Ellis and M. Wilcox, Neotestamentica et Semitica ( Edinburgh , 1969),
pp.88-94.
293 这区别可能反应在动词“听见”的用法,这里是带直接受格,指所听见的声音。而在九 7 则带所有格,指声音的来源。但事实上两者皆用于有关保罗所听见的(直接受格用于九 4 ;廿六 14 。所有格用于廿二 7 ),因此文法的区别可能并无意义。
294 西方版本的九 6 用同一词句。
295 See A. A. Trites, The New Testament
Concept of Witness ( Cambridge, 1977) , pp .66f .
296 Sherwin-White, pp .151f . 对先前的意见有所批评,却未能提出更新的见解。
四 保罗在公会出庭(廿二 30 ~廿三 10 )
千夫长只知道保罗与犹太人不对劲,但事情的实际原由,他仍不大了解。保罗的讲辞中,对当前的争端也并未提及。为了再探求真相,他召集了公会的人来见面。可是,这一回也没有听到犹太人的控辞,保罗一开口说明,就被大祭司尖刻的指责打断了。后来保罗再争取发言机会,就把会众分成两方面,他取了法利赛人相信死人复活的一方,这教义是撒都该人不接纳的。于是两派大起冲突,保罗陷于险境,再度从犹太人手中被抢救出来。
学者们对整个场合,十分困惑。使徒行传中,没有别的经文在历史真实性上,遭受这样强烈的质疑。有人觉得这场面简直不可能发生,只能解释是路加的神学手腕。他们认为路加暗地把保罗受审的关键,从污秽圣殿转移到基督教是否犹太教(法利赛式)的真正实现;路加又表示保罗的案件不是犹太法庭足以正确地判定的。这样,路加展示一个非历史性的局面;罗马千夫长召集公会,对保罗没有提出控案,保罗又认不出大祭司,法庭成员产生神学争辩,保罗竟占了不公平的优势。
这一连串的问题,有它真确的因素:路加的透视是对的,他知道问题的至终核心,不在保罗是否污秽圣殿,而是犹太教是否愿意容纳基督教,而事实上他们不愿意容纳,是由于种种不合理性的憎恨所趋使。路加作为一个历史家,在某种程度上,可能会把当时实况明确地阐释。其中个别疑难,下面会分别讨论。总言之,正因为这故事有作为历史的特异,就显明不会是路加这样的作者所创作出来的,若硬说路加为切合自己的目的而 全部 虚构,是难以令人置信的。
30. 罗马人拘留了犹太人控告严重罪状的人,又查不出控告罪的名堂来,就必须再加以详细的审查。千夫长要知道实情 297 ,就把保罗 解开 了,好使他在审询大会中出庭。他的实际情况不大清楚,因为虽然路加知道罗马公民不能无故被绑。但记载中说他只被拘留了一夜,就解了捆锁。可见,保罗明明被拘留了,而且上了锁炼(廿六 29 ),因此我们要假定即或罗马人受拘留,也可以受绑的。布鲁斯( Ants p.408 )的看法大概不错,这一节就只是说保罗被提出监,上犹太公庭受审,别无其他含义。
接着的一个困难就是 公会 的集合了。约瑟夫( Ant 二十 202 )虽然说公会没有罗马政府批准,不得召集会议,这一点却有可疑之处了( Shewin-White p.54 )。不过,无论如何,罗马政府也不可以吩咐他们集会。这里也许并不是指正式的大会,而是千夫长进行非正式的查询,想知道他该怎样向上级呈报这件案子。当时如果犹太当局认为不再控诉保罗,那末他就可以被释放的了。但一旦罗马当局参与了案程,又发现是牵涉罗马公民的事,那末他们就必须亲自处理。因此,千夫长向有关犹太领袖进一步征询。赫肯( p.640 )不同意,他说征询该问圣殿负责人才对,不过案件较阔的层面,却似乎需要征询较阔圈子的人士;既然公会是处理任何犹太人事件的法庭,谘询他们也很恰当。又有人反对说千夫长在会议中不该在场(还有兵丁,廿三 10 ),因为他们是不洁的外邦人。可是,不管第一世纪犹太人对洁净律例执行的程度如何,犹太人与罗马当局必须有接触,必然有洽当的程序。至于约十八 28 两 集团要分别开来,有它特别的原因,这同时也表示其他场合两者有接触的可能。不过,尽管解释了这许多,路加也的确把场面描绘作公会开会的情景(廿三 1 、 6 ),可能因为他想把耶稣与保罗的相类处铺陈出来。
──《丁道尔圣经注释》
使徒行传
使徒行传第二十二章
22:1
本书除了记录有保罗三篇讲道之外(参20:18注),还录有他的三篇公开自辩词,本篇是他在耶路撒冷向犹太人作的分辩;第二篇(24章)是在总督腓力斯面前的申诉;还有一篇是向亚基帕王提出的辩解(26章)。
22:2
有的现代英译本将“希伯来话”迳译为“亚兰话”,这极可能是保罗当时自辩时用的语言(参21:40注)。亚兰语是巴勒斯坦的土话,也是罗马帝国东部不会说希腊话的人的“国际语”。
22:3
保罗说他“长在这城里”,似乎很小便从家乡大数来了耶路撒冷。耶城犹太教的传统思想可能已深受希腊文化影响,保罗因此可以习希腊文,并对希腊文化有接触和了解。
关于迦玛列,参5:34注。
22:6-11
保罗在这里和第26章12节以后讲的事,已由路加在本书第九章中记述。细节微有出入,但要点完全吻合。6节所记“约在晌午”见主耶稣荣光,不见于路加的记载。
22:15 保罗象十二使徒一样,也曾亲眼看见主耶稣,亲自听到祂的声音,要他向万人作见证,因此他也有资格作使徒。
22:16
本节也可译为“你为什么还耽延呢?现在就可以受洗,求告祂的名,洗去你的罪。”受洗是人的内心因救恩而更新的外在表征,但外面洗礼的表征并不能代替叫人得救的恩典(弗2:5-8)。罪不能因洗礼而“洗”去,乃是因求告主名。洗礼的“洗”字和洗罪的“洗”字原文不同。
22:17 此事当发生在保罗信主后第一次上耶路撒冷时(9:26;加1:18)。在他处没有提过,勿与《林后》12:1-4的启示混淆。
22:22
犹太人并不反对劝外邦人归信犹太教。他们愤怒的是保罗身为犹太人,却传讲外邦人信神可以不必遵守犹太人的传统,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在神眼中与犹太人的地位一样。犹太人对自己的民族和宗教有优越感(罗9:3-5),不能接受犹太人与外邦人在信仰上一视同仁的主张。
22:24 罗马人对奴隶或外国人逼供通常用多头皮鞭,鞭头上包有骨头或铁块。施刑前要把犯人绑住来鞭打。保罗生来就是罗马人,不得用此刑。
22:28
保罗的父亲是罗马籍的犹太人,他因此一出生便取得罗马籍。在革老丢作罗马皇帝的时代,可以用金钱购买罗马公民籍,取得许多特权。这位千夫长的罗马籍很可能就是在这期间购得。他把皇帝革老丢的名字放进自己的名字中,叫自己做革老丢·吕西亚;他所以说“用了许多银子”才得入籍。不过,一般说来,罗马公民籍是不能用钱买得的,只是要的人多,便免不了贿赂官员,取得归化的批准。
22:30
千夫长是耶城的罗马行政官,直接向驻在该撒利亚的总督负责。他召集犹太人公会第二天开特别会议,来决定保罗是否有罪;同时解开了他的捆绑。